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應沒入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319號),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萬元,業已繳納,有該署刑保字第9510035
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參,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屢經傳喚未到,派員拘提亦未能拘獲,具保人復未能帶同被告到庭,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年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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