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與附表編號
1.所示之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附表編號2.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附表編號1.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不符合減刑之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1年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犯罪日期│93年4月間某日起至同年4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2436號││案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日│95年4月25日│││期││├───┼───┼───────────────────────────┤││法院│苗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4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判決確│95年5月26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1項3款│第2條1項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予減刑│有期徒刑9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苗栗地檢95年度執字第12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