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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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16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任宏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16號、第166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任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曾任宏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