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391號聲明人即繼承人 林岑宜
康明惠 康立仁 兼上三人代理人 康立平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康炳祥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康炳祥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明,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權拋棄書,其上應蓋用印鑑證明之印文。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