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1號原告 張宗倫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張宗明
張宗吉 林 張惠美 林 張玉美 張宗連 張筱盈 賴麗真 賴錦慧 賴怡如 賴佑承 張雪靖 張雪霞 張雪鳳 楊 張秋香 張宗源 張宗耕 張天龍 張二郎 張秀滿 楊建晏 楊昀靜 張鳳嬌 張宗寶 張領辰 張瑪莉 張鳳嬌 張鳳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 張文能 所遺如本院108年度存字第853號提存書所示之提存金新臺幣1,130,607元(若有孳息,含孳息),分割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張文能於民國63年2月5日死亡,遺有臺中市○○區○○段○○○○○號之共有土地(權利範圍:36分之2;下稱系爭土地),兩造均為張文能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所示。嗣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系爭土地,就出賣所得價金,兩造共可分得新臺幣(下同)1,130,607元(原告書狀誤載為1,130,670元),該款項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853號予以清償提存在案,故兩造為該提存金之受取權人,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張文能於63年2月5日死亡,遺有臺中市○○區○○段○○○○○號之共有土地,兩造均為張文能之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所示,及系爭土地經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賣,就出賣所得價金,兩造共可分得1,130,607元,該款項以鈞院108年度存字第853號予以清償提存在案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8年度存字第853號提存通知書、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108年5月1日中市西屯戶字第1080002386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案件證明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遺有本院提存所108年度存字第853號之提存金1,130,607元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但兩造無法就被繼承人之遺產進行協議分割,從而,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本院提存所108年度存字第853號提存金1,130,607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當事人聲明、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又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除應斟酌上述因素外,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復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自明。是上開提存金性質係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原告主張依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分別取得等語,被告均未到場,依原告主張即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應屬公平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梁永慶附表:
┌────┬─────┐│姓名│應繼分比例│├────┼─────┤│張宗明│1/28│├────┼─────┤│張宗吉│1/28│├────┼─────┤│林張惠美│1/28│├────┼─────┤│林張玉美│1/28│├────┼─────┤│張宗連│1/35│├────┼─────┤│張筱盈│1/35│├────┼─────┤│賴麗真│1/140│├────┼─────┤│賴錦慧│1/140│├────┼─────┤│賴怡如│1/140│├────┼─────┤│賴佑承│1/140│├────┼─────┤│張雪靖│1/35│├────┼─────┤│張雪霞│1/35│├────┼─────┤│張宗源│1/35│├────┼─────┤│張宗耕│1/35│├────┼─────┤│張宗倫│1/35│├────┼─────┤│張雪鳳│1/35│├────┼─────┤│楊張秋香│1/35│├────┼─────┤│張天龍│1/28│├────┼─────┤│張二郎│1/28│├────┼─────┤│楊建晏│1/56│├────┼─────┤│楊昀靜│1/56│├────┼─────┤│張秀滿│1/28│├────┼─────┤│張鳳嬌│1/28│├────┼─────┤│張宗寶│1/28│├────┼─────┤│張領辰│1/28│├────┼─────┤│張瑪莉│1/28│├────┼─────┤│張鳳嬌│1/7│├────┼─────┤│張鳳美│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