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0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宇峰
樓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