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504號債權人香港商英維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建 債務人英吉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幸惠人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捌仟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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