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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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字第13、29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明守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美珍 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妍萩間104年度選字第13、29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院104年度選字第13、29號當選無效事件之訴訟標的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合計為新臺幣9,000元,因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選舉法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鍾佩真法官曾吉雄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