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審原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錦光
陳道生陳建生陳立偉上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犯罪事實,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