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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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何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叁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何福明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6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6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6,849元及費用8,09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許永溪※103年度司促字第1055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何福明54080│自民國96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98,940元│00000000000│月1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