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64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