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吉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吉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吉定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數罪併合處罰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等情,有相關刑事判決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5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9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刑事聲請數罪併罰聲請狀影本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附表:受刑人洪吉定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7.03│103.01.17│103.04.0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997等號│偵字第9997等號│偵字第9997等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1259號│1259號│1259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7日│103年5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1259號│1259號│1259號││決├────┼────────┼────────┼────────┤││判決確定│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103年6月1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3年度聲字第444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4281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3.04.06│102.11.27│102.12.1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9997等號│偵字第5094號│偵字第509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事││1259號│1666號│1666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7日│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判││1259號│1666號│1666號││決├────┼────────┼────────┼────────┤││判決確定│103年6月16日│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3年度聲字第4442號│││、103年度執更字第4281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01.12│102.09.08│103.02.2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094號│偵字第5094號│偵字第621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簡上字第││事││1666號│1666號│27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103年11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簡上字第││判││1666號│1666號│271號││決├────┼────────┼────────┼────────┤││判決確定│103年9月1日│103年9月1日│103年11月2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104年度執字第│││103年度聲字第4442號、103年度執更字│1436號│││第4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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