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文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文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傅文義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執行筆錄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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