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40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思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思亭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思亭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7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7月、7月)之總和(計算式:7月+7月=1年2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罪質相同,且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犯罪時間相近,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及經徵詢後其未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等綜合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念純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9年5月13日17時15分許109年2月23日下午某時至109年2月24日凌晨5時2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941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0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7號110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9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927號110年度訴字第48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月29日110年11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8號,刑期自111.4.1至111.10.31執行完畢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86號,刑期自112.4.1至1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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