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40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古岳瑾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聲明異議訴狀書」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條文所規定之聲明異議,係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對象,認檢察官某項具體之「執行指揮」處分為不當,而請求救濟者,始足當之;倘若係對於檢察官據以執行之法院「裁判」有所不服,認該法院「裁判」有違法或不當之處,而請求救濟者,自應循對於該「裁判」聲明不服之途徑為之,而非上揭條文所規範之聲明異議程序,否則,即屬混淆兩者不同之救濟途徑,顯非適法。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古岳瑾前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且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陸場次 ,於111年1月4日確定。嗣經執行檢察官按址屢次傳喚不到,且經警查訪亦未居住於所陳報之居所,經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亦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104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現在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自堪認定。㈡受刑人雖提出本件聲明異議,惟觀諸受刑人所提出之聲明異
議訴狀書,其內容均係在對於前開本院111年度撤緩字第104號確定裁定為實體上及程序上之答辯與爭執,並非指謫檢察官本於該等確定裁定所為之具體執行指揮,有何不當之處,揆諸前揭說明,自非適法之聲明異議事由。受刑人如認原確定裁定有違法或不當之處,自仍應循對於該等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途徑為之,而非聲明異議得以救濟。從而,受刑人本件聲明異議,顯無所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吳羽君(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