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大麻參拾貳包(驗餘共重柒玖伍伍點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毒聲更字第2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1月15日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16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三十二包(驗餘共重7955.86公克),送檢結果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7月27日調科壹字第970002761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
2項規定,不得持有,係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本院審核全案卷證,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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