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在案,茲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執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有通緝書、及電話紀錄在卷可憑,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