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交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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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29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於民國91年
、95年間違犯公共危險罪(醉態駕駛),分別經本院以91年
度交易字第217號判決,處拘役30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
95年度北交簡字第2233號判決,處拘役50日,二罪於92年3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96年7月14日拘役執行完畢出監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4月15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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