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13號
原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99
年度司促字第517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4,3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