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6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61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乙○○最近之
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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