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8號原告 王順利 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劉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柏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此部分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告嘉賀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小柏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請提出之該公司現代表人為何人,並提出代表權限之證明文件及代表人最新戶籍謄本等資料。
三、如無公司現代表人資料,請提出 柏品旭 (原名: 柏啟樹 )之繼承體系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應陳報遺產管理人之資料予本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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