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2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5,10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釋明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原協商契約顯有重大困難,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四、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例如家庭支出雜費、房貸、稅賦、保險費及子女教育費用等,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說明聲請人現有工作(百合理髮店)係自營或受僱?若自營,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受僱,則應提出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例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六、提出聲請人之配偶丙○○於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並說明聲請人之配偶丙○○現職為何?若為在職,應提出聲請人配偶丙○○之現薪資數額、來源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在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
七、說明聲請人與丁○○係何關係?為何向其借款高達2,450,000元及借款之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所有新竹市區○○段2001、2002、2003、2003-1、2004地號土地最新之登記謄本及門牌號碼新竹市○○里○鄰○○街○號7樓之2建物最新之登記謄本等資料,並應釋明前開房地是否有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
九、陳報聲請人之子乙○○之就業情形,如有收入,並應陳報其收入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