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8號聲請人甲○○
14樓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生活費支出證明文件。
三、提出聲請人之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
四、提出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依法應共同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並提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受扶養親屬(即聲請人之母)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或其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有失業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之每月薪資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八、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最新之登記簿謄本,並應釋明該房地是否有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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