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仰
李佳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宗仰
李佳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