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1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1734號聲請人 王焱燏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聲請人拋棄繼承之切結書正本。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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