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監宣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監宣字第205號聲請人 李邦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提出公平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受監護宣告人分得部分,不得低於其應繼分)。
三、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全體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品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