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47號原告永奇昌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志偉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2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5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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