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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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59號原告 邱乾育 原告與被告 朱君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年籍、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年籍、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職權查閱被告住所及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奕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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