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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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廖金釵
陳麗香 相對人 黃義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其對聲請人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
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00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全字第93號實施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起訴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向民事庭分案處查明屬實,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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