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郭怜憶 被告 郭冠融
郭棟揚 郭宜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遷讓交付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予原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5,300元(系爭房屋之課稅現值),另其聲明第
二、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3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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