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上訴人 吳靖雯
吳清芳 蔡麗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珮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3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