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96號聲請人 朱淑瑩 上列聲請人因與 李建宏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62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9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李媛媛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