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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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陳玟潓 訴訟代理人 陳韻文 被告曾平台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該刑案被告 陳惠瑩 部分已與原告達成訴訟上和解。而被告曾平台部分,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陳明呈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