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更(一)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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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簡更(一)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船舶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交通部航港局即被告代表人 謝謂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龍鴻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船舶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
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書記官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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