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39號聲明人 趙政淳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第三審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775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趙政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且聲明人執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請求審酌本院判決是否違憲,亦屬無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英勇法官梁宏哲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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