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郭俊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俊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910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訴字第76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