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秩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秩聲字第3號抗告人即受處分人 鄭慶鴻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所為106年度秩聲字第3號裁定(原移送案號: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06年2月16日田警分偵字第106000324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鄭慶鴻,因對原處分機關即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民國106年1月23日田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A號處分書聲明異議,經原處分機關以民國106年2月16日田警分偵字第1060003243號函移送本院審理後,本院簡易庭認異議無理由,以106年度秩聲字第3號裁定異議駁回,依前揭規定,對於本院上開裁定,不得抗告,是抗告人提起抗告,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3項、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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