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企業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忠民 原告 邱智龍
樓之一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被告 徐廷芳
號 羅勵中 即安佐餐坊 羅勵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陳報之拆除估價費用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