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達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達權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達權因犯竊盜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楊馥華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竊盜│有期徒刑8│99.02.12│屏東地院│101.02.14│臺灣高等法│101.05.09│││1││月。││100年度易││院高雄分院││││││││字第955號││101年度上││││││││││易字第422││││││││││號│││├─┼───┼─────┼─────┼─────┼─────┼─────┼─────┤│││竊盜│有期徒刑8│100.05.02│本院101年│102.02.22│臺灣高等法│102.04.09│││2││月。││度審易字第││院高雄分院││││││││3560號││102年度上││││││││││易字第2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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