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號原告 宋鐵雄 被告 蘇綉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號土地、面積12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建物嘉義市○○段○○○○○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所設定擔保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抵押權其抵押債權存在,為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惟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188萬1600元(128平方公尺×14700/平方公尺),系爭建物價值為285萬7999元,其價額顯然高於擔保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