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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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金上重更(一)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謝忠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忠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陳顯榮法官顏基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宛妮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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