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80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8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809號原告僑勵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陳永仁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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