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建上更(三)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5號上訴人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視同上訴人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6月2日下午2時50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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