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454號聲請人金國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桂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有志張曾絹仔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有志、張曾絹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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