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1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台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國坤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國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廖國坤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8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7867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陳淑芳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