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參仟貳佰貳拾柒元,以及其中新台幣
參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5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請現金卡小額信用貸款,並
約定延滯期間按週年利率20%計算利息,嗣中華商銀在95年8
月28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之規定以公告代通知,詎料
被告事後自95年8月29日起未依約清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麥克
現金卡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等件為證;而被
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
為可採。從而,原告依據債權讓與、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
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如主
文第2項所示(裁判費1000元)。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