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字第727號被告 蕭继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 蕭繼明 」之記載,均更正為「蕭继明」。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蕭继明」,有其戶役玫連結作業系統及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各一紙在卷足憑;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蕭繼明」之記載,與卷內資料不符,顯係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麗玉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