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出資額股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告智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華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 龔惠娟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出資額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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