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金上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00號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佳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佳慧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與告訴人 吳益嵩 達成調解,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邱顯祥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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