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原上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卿雲 選任辯護人 楊志航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卿雲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劉卿雲因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起執行羈押,至112年8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8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